机动车司机醉驾造成他人受伤,其投保的保险公司是否也要赔偿?河北省崇礼县人民法院近日的一纸判决给出了答案,保险公司需要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伤者损失,事后保险公司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2012年8月,葛某醉酒后驾驶车辆与田某乘坐的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田某受伤,构成九级伤残,住院花去医疗费10万余元。经认定,葛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摩托车驾驶员郑某负次要责任,田某无责任。
事后,田某将葛某和葛某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其11万余元。对此,保险公司辩称,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驾驶人醉酒驾驶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对此案审理后,没有采纳保险公司的观点,作出了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
法官庭后解释称,根据道交法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交法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指出,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保险公司辩称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只是在保险公司和投保人之间具有约束力,对受害人人身伤亡损失并未规定保险公司免责。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后可向实际侵权人主张追偿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