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合同法》规定,如果违约金的数额过分高于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调低。按此规定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必须向法院提出违约金过高给予调整的请求,否则法院不会给予主动调整。但是,有的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抗辩理由是自己没有违约或者合同无效等等,试想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并未承认自己违约,从逻辑上讲不可能主动向法院要求说违约金超过损失的问题。因为,如果这样,那么等于间接向法院承认自己行为确实违约。那么,这种情况怎么办呢? 按最高人民法院有关精神,这种情况下法官应当行使释明权,即向当事人说明,是否认为违约金过高需要调整等问题。这时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法庭发表意见,作为违约方这时就可以向法官说明违约金过高应当给予调整。 由于法官的这种释明非常重要,如果法官没有释明,那么将导致当事人无法主张违约金过高的问题,而法院根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也不可能再重新受理当事人就违约过高问题单独提起的诉讼,因此等于事实上剥夺了当事人的就违约金过高请求法院给予调整的权利。因此,我们认为如果法官没有向当事人释明违约金过高的问题,则属于“事实认定不清”,那么当事人可以待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就该问题向上一级法院申诉或者申请检察院抗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