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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老家在农村,交通不便利,2014年3月12日,正好是我们镇圩日,我因有事需要到镇上办理。当时,我隔壁的杨某正准备开摩托车去镇上,我便搭他的摩托车一同前往。途中,杨某驾驶不慎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我左脚骨折。事后,交警部门认定杨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出院后,我要求杨某赔偿我部分医疗费和经济损失,他说他是免费搭载我,因此可免除赔偿责任。请问,杨某应当赔偿我的损失吗?
广西凌云 吴先生
答:你无偿乘坐杨某的摩托车到镇上办事,构成好意同乘,也即所谓的搭便车。“好意同乘”,是指机动车驾驶人无偿同意搭乘人搭乘其机动车的行为。
依照《合同法》302条的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这一规定同样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所以不管乘客是有偿乘坐还是免费搭车,承运人都有将乘客安全送达目的地的法定义务,如果承运人履行安全义务有瑕疵致使乘客受伤,承运人就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因此,虽然你是无偿搭乘杨某的车辆,你们之间不构成客运合同关系,但杨某仍有义务将你安全送抵目的地。你搭乘杨某驾驶的摩托车遇交通事故受伤,杨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因此杨某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作者单位:广西凌云县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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