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不到半年,薛先生察觉妻子邓女士举止异常,在向岳父母询问后得知,妻子曾患有精神疾病。薛先生无法接受这一现实,随即向法院起诉申请确认婚姻无效。
去年初,薛先生经人介绍同邓女士认识,在简单相处了三个月后,二人便领取了结婚证。然而,新婚不到半年,薛某发现妻子开始举止异常,经常自言自语,神情恍惚,怀疑她可能患上精神方面的疾病。在薛某的质问下,其岳父岳母承认女儿早在6年前就因精神疾病而就医。薛先生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婚姻无效。
薛先生认为,妻子及岳父母在婚前故意隐瞒妻子的精神病史,是欺骗行为,属于对婚姻不忠,且精神疾病属于婚姻法规定的“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因此自己这段婚姻应当是无效的。
法官经审理认为,邓女士虽然婚前曾患精神疾病,但结婚时并未处于发病期,并且通过了婚前检查,足以证明邓女士在登记结婚时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因此判决驳回薛先生的诉讼请求。负责审理此案的法官表示,按照卫生部2002年制定的《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修订)》的规定,“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疾病”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一方或双方患有重度、极重度智力低下,不具有婚姻意识能力;二是重型精神病,在病情发作期有攻击危害行为。此外,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属于医学上认为应暂缓结婚的疾病,属于“建议暂缓结婚”的情形。而邓女士与薛先生在登记结婚时,未处于精神疾病发作期,既不属于“不宜结婚”,也不属于“暂缓结婚”,因此做出上述判决。(记者 何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