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韩先生认为地铁车票“当日当站有效”属于“霸王条款”,将上海申通地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通地铁)告上法庭。6月10日上午,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当庭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今年3月3日晚,32岁的韩先生在地铁二号线南京东路站内购买了一张5元单程票。进站时,他发现交通卡在自己身边,于是他没有使用自己刚买的单程票,而是刷了交通卡进站。
翌日上午,韩先生准备使用单程票进站时,发现地铁进站闸机提示车票不能使用。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告知韩先生,单程票背面印有“车票当日当站有效”,也就是说,韩先生手里的这张单程票已经隔日作废,且已超过退票时间。3月12日,韩先生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申通地铁继续履行地铁运输合同,允许其持非当日单程票乘坐地铁。
庭审中,原告认为,被告“当日当站有效”的格式条款显著性不够,且制度设置不合理,应属霸王条款,该条款无效。第一,使用格式条款应当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第二, “隔日作废”不符合一般乘客的消费习惯, “隔日作废”即使属于消费者违约,被告也不能全部没收票款,这与合同法规定相悖。
申通地铁辩称,地铁公司在单程票背面印制须知,是通常的做法。同时,地铁公司根据乘客需求的不同,给予乘客单程票、一日票、三日票等10种选择,比如一日票的乘客可以在24小时之内不限次数乘坐,三日票的乘客可以在72小时之内不限次数乘坐,而单程票的乘客则可以在购票当日地铁运营的任何时间段进行退票,被告给予原告充分的选择权利。“当日当站有效”的合同内容并非霸王条款,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的运输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地铁单程票上所载“当日当站有效”明确约定了被告的合同履行期间,原告的知情权及选择权并未受到侵害,不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相关合同条款的内容于法不悖,应予确认。原告当日购得单程车票后未使用,而使用了公交卡乘车,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而非违约。其主张被告在隔日之后继续履行运输合同,不符合当事人间的约定,缺乏法律依据,据此,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尚铁法)
■判词精要■
关于格式条款是否有效, 法院认为,判断本案所涉格式条款是否有效,应考察被告作为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是否尽到了法律规定的提示、说明义务;同时还应考察条款本身内容是否不合理不公平地排除、限制了原告的主要权利,减轻或免除了被告自身的责任。
本案中,地铁车票上列明的三条乘客须知之中,“车票当日当站有效”被列为首条,而且“即购即乘一次性消费”是地铁单程车票的一个显著特征,因此在判断是否“采取合理的、显著的方式”提请注意时,除了考察车票文字记载标识等情形外,还应结合消费习惯、交易惯例以及一般公众认知程度及运作成本等予以综合考量,尤其是当原告购票后不使用所购车票乘坐时,其对自身的权利亦应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事实上原告只需稍加浏览即可知晓相应条款,而且地铁的自助购票机、进出站闸机与服务中心均在同一区域,原告可即时要求被告对该条款予以说明。但原告当时并未浏览亦未向被告提出予以说明的要求。
综上,法院认为被告已经对合同的格式条款作出了合理的明示,该提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关于该格式条款是否是霸王条款,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的出行可以选择不同的交通工具,在选择乘坐地铁后也可以选择购买被告提供的不同票种;原告当日使用交通卡乘坐了地铁,说明当日被告的运营服务情况正常;原告购票后不使用单程票乘坐地铁,其可以在购票后到当日地铁运营结束前,办理退票手续。因此,原告的权利并未受到不合理不公平的限制或排除,被告亦不存在强制原告交易、不合理地减轻或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原告责任的情形,其在确定权利义务中并未违反公平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