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走质押车辆开走被扣三轮车 |
秘密取回自己财物是否涉嫌犯罪引关注 | 秘密取回他人控制之下的自己的财产,是否涉嫌刑事犯罪?近日,福建省龙岩市检察机关办理了这样两起特殊的案件,引发了公众的关注和讨论。
2013年4月11日,陈某富以自己的一辆白色起亚K2轿车为质押,向卢某平借款3.5万元,借条写明借款期限一个月,逾期两个月未能还清借款,该车由卢某平处置。借款期限到后,陈某富未能还款。
2013年7月11日,陈某富在未告知卢某平,也未经卢某平许可的情况下,私自将卢某平停在漳平市桂林街道的起亚轿车开走。
次日,卢某平发现轿车被盗后,通过电话和短信同陈某富联系,告知其车辆被盗。陈某富回短信称与他没关系,随便卢某平报案。经鉴定,这辆起亚轿车价值人民币93100元。
2010年11月30日,长汀县四都林业站工作人员查岗时发现,邱某茂驾驶的一部宗申三轮摩托车满载无证杉木,遂将该摩托车连同杉木一并暂扣,并停放在四都镇林业站大院内。当晚22时许,邱某茂趁林业站工作人员外出工作之际,用备用钥匙将暂扣的涉案宗申三轮摩托车盗回。当晚,四都林业站工作人员发现摩托车被盗后即报案。同年12月3日,公安机关找邱某茂调查时,邱某茂坦陈其早已将该摩托车骑回。经鉴定,该宗申三轮车摩托车价值为人民币7650元。
两起案件的共同之处在于,犯罪嫌疑人均采用秘密手段取回处于他人合法占有之下的自己所有的财产,不同之处在于,第一起案件中涉案对象是个人基于质权占有的财产,而第二起案件中涉案对象是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的财产。
办案检察官认为,占有、控制所有权属于他人的财产可以是基于受托保管、质押、职便等合法、合理的前提条件,也可以基于盗窃、抢劫等侵犯财产型犯罪而非法占有。
所有权人以暴力或者秘密的方式取回被他人非法占有的财产一般并不会构成犯罪。如被他人抢夺后被害人主动还击抢回自己的财物或者在某处见到自己被盗走的摩托车后主动取回,这些行为都不会被刑事处罚。而财产所有权人以秘密或者暴力的方式取回被他人合法占有的财产则有可能触犯相关罪名,也有可能不构成犯罪,关键要看财物的所有权是否发生转移、秘密取回财物的所有权人是否有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
在第一起案件中,陈某富秘密将卢某平合法占有的轿车开回的行为,侵犯了卢某平对轿车的占有权和控制权,也影响了卢某平债权的实现。但陈某富的这种行为仅仅是恢复了自己对轿车的占有权能和使用权能,完善了自己对轿车的所有权权能,并没有使轿车的所有权发生转移。虽然陈某富与卢某平有约定,若陈某富在借款期限到后两个月内无法还钱,则轿车由卢某平处置,但这个处置,也仅仅指的是处置权能,是所有权权能中的一种,并非完整的所有权。
第二起案件,林业执法部门依法扣押了邱某茂三轮摩托车,林业执法部门属于国家机关,被扣押的三轮摩托车在林业执法部门保管期间应视为公共财产,就是说三轮车的所有权暂时转移给了林业站。而邱某茂采取秘密的手段取回该三轮摩托车,侵犯了林业执法部门的财产所有权,其行为可以构成盗窃罪。但是邱某茂在接受调查时坦陈自己将摩托车骑回,且并没有要求林业执法部门赔偿,其行为并不一定要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