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小松 马艳 罗剑兵
莫某于2012年6月18日到某公司工作,公司未与莫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为其购买社会保险。同年12月莫某发现自己怀孕,后公司以莫某怀孕不敢安排其工作让其休息为由,通知莫某2013年1月起不用回单位上班。
2013年1月1日之后莫某停止上班,公司未再向莫某支付过工资,也没有出具任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通知。为维护自身权益,莫某诉至法院。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判令公司支付莫某2012年7月18日至12月3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8863.69元,并支付其生育医疗一次性补贴1800元。
法官说法
法官表示,莫某于2012年6月18日到公司工作,双方已建立事实劳动关系,受法律保护。公司应及时与莫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该公司未能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该义务,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公司应自双方建立劳动关系次月起支付莫某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此外,莫某在入职后怀孕,顺产生育后,双方劳动关系仍未解除,莫某应享受相应的生育保险待遇,但由于公司未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故该公司应支付莫某生育医疗费一次性补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