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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支招:遭遇“缩水房”怎么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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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西都市报 欧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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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在线消息 近日,在城南某娱乐中心买了商铺的李先生,遇到了一个气恼的问题:开发商在把商铺交给他时,他才知道,原本是57平方米的商铺,变成了52平方米,但商铺的套内面积没有变,还是39平方米,也就是说,李先生的商铺公摊“缩水”了。当初,李先生以7600元/平米的价格,购买了57平方米的商铺,其中,公摊为18平方米,套内面积为39平方米。
让李先生百思不得其解的是,按照57平方米交的房款,现在却只有52平方米的商铺,李先生感觉就像吞了只苍蝇一样难受。为此,李先生多次找到开发商理论,要求退还多交的5平方米的钱。然而,开发商却振振有词,“合同上都注明了的,商铺按照套内面积计价,套内面积没有变,就不可能退款。”
与此相同的是,李先生在某批发商城购买的商铺也遇到了相同的问题,该商铺总建筑面积没有变,但其公摊增大,套内面积缩水,同样,开发商表示,“面积没有任何误差,不愿退还任何房款。”李先生气愤地说,“开发商把玩着购房者搞不懂的公摊,一缩一放,吃亏的就是购房者。该商铺的公摊高达48%,每平方米的单价高达3-5万元,多交几个平方米的公摊,开发商就要侵占我几十万元的钱啊!”
■记者调查:
“缩水房”比比皆是
据了解,目前,开发商在交房时,有一半以上的不会出示房屋面积测量报告,因此,业主们无法了解其购买房屋的实际面积,因此,当开发商偷吃面积后,业主们将毫不知情。
随着成都房地产市场的日渐成熟,关于房屋面积的纠纷已经成为商品房投诉重点,尤其是关于“缩水房”的投诉明显高于“注水房”。前不久,城西某小高层电梯公寓几位业主告诉记者,他们所在的小区,交房都三年多了,一直想看房屋的面积测量报告,物管公司总是说,在开发商手里,找开发商,开发商又找种种理由推诿,因此,他们的房屋实际面积一直蒙在鼓里,房屋产权证也久拖着不办理。
成都市消费者协会的有关负责人说,“由于市场上众多房屋都是期房,因此,预售房屋面积与实际交付房屋的面积普遍都有差距,有的差距还比较大。通常情况是,业主收房时,才发现套内面积缩水变小了,而公摊面积注水变大了。”
据统计,今年以来,成都市消费者协会接到房屋投诉纠纷400多件,增势明显,其中,关于房屋面积的纠纷就达到了30%左右。业主集体投诉开发商的案例时有发生。如龙泉某小户型公寓业主因为会所的公摊问题,100多位业主集体围攻开发商办公楼,10个业主代表与开发商谈判几个小时,终究解决不了问题。还有华阳某电梯公寓,开发商把自行车车库算作公摊面积,引发了业主们集体的投诉,这说明人们依然十分关注商品房的面积缩水及公摊问题。
■业界揭秘:
“面积缩水”的花招
据一位房地产业内人士透露,现在有些开发商总是在房子面积上做手脚,比如在售房时用建筑面积来混淆套内面积,并不注明套内面积是多少、公摊面积是多少,虚报公摊,明显的效果是使购房者觉得房屋面积很大。
记者从几位房地产销售经理处了解到,开发商在房屋面积缩水方面的花招很多,很有迷惑性,购房者一定要小心。总结起来,大约有以下几种伎俩:第一、增加每套住宅应分摊的公用面积,把一些不应公摊的面积计入公摊。一般来说,购房者说起公摊总是晕头晕脑的,尤其是什么层公摊、栋公摊,公摊来公摊去,购房者总会被蒙进鼓里;第二、将不应计入每套销售面积的部分计入销售面积,基本上都以公摊的形式销售给购房者;第三、以建筑面积计价,承诺一个较高的使用系数但又不把使用系数写入合同,在实际交付时,使用系数大打折扣;第四、以套内面积计价时,混淆建筑面积与套内面积的区别,扩大套内面积的概念,不注明公摊实际面积,或者注明公摊是多少,套内是多少,当总建筑面积缩水变小时,开发商就推脱是公摊缩水,蒙骗购房者说,套内没有变小,购房者的利益没有受到影响。
据部分业内人士透露,以公摊的形式,扩大销售面积是开发商最常使用的手段,一些商业地产项目的公摊常常高达40%以上,电梯公寓公摊高达20%,多层公摊达到10%左右。而据某建筑专家表示,这其中可能存在一些问题。尤其是商业地产项目,公摊达到30%都算是很大的了。 记者欧波
■律师支招:
认清销售面积与公摊面积
对于公摊的问题,成都合泰律师事务所何佳林律师表示,今年以来,成都楼市上许多楼盘采用套内面积计价销售的方式,这就为开发商的偷吃面积提供了方便之门,开发商在总面积缩水时,把缩水面积算在公摊里面,而套内面积不变,让购房者不好争议。这有可能是开发商一种新的销售花招。购房者要保护自己权益,就必须认清销售面积、公摊面积、套内面积、建筑面积的相关概念。
律师支招一:搞清房产概念
建设部于2001年6月1日开始执行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写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同时,对于购房者来说,搞清关于面积的相关房产术语和概念至关重要。
商品房销售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套内建筑面积: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阳台建筑面积。
律师支招二:弄清公摊面积
为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购房者一定要了解,商品房公用建筑面积分摊原则及计算方式:根据公摊分配相关政策,
1、商品房公用建筑面积的分摊以幢为单位。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为本幢内的公用建筑面积,与本幢不相连的公用建筑面积不得分摊到本幢房屋内;
2、为整幢商品房服务的公用建筑面积,由该幢楼各套商品房分摊,为局部范围服务的公用建筑面积,由受益的各套商品房分摊多次分摊公用建筑面积的,分别计算分摊系数。各套商品房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为各种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之和;
3、公用建筑面积分摊后,不划分各套商品房摊得建筑面积的具体部位,但任何人不得侵占或改变原设计的使用功能。
4、不应计入的公用建筑空间有:仓库、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车道、供暖锅炉房、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单独具备使用功能的独立使用空间;售房单位自营、自用的房屋;为多幢房屋服务的警卫室、管理(包括物业管理)用房。
律师支招三:交房后面积缩水怎么办?
2001年6月1日开始执行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规定,当购房者发现实际面积与合同面积发生误差时且合同未作约定的,可以按以下原则处理: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房人有权退房。
买房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房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房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房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房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房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房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房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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