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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答疑:“出门概不负责”合法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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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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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年初,因旱情严重,我到县城买水泵。店主提出当面验货,出门概不负责。我只得当场简单试了试就买了。
但回去后只用了两次,水泵就坏了。我找到店主要求退货,店主提出当时约定了“出门概不负责”,因此不同意退货。后经检测机构检测,该水泵纯属不合格产品。请问:“出门概不负责”的约定可以不执行吗?店主坚持不退货该怎么办?
刘清律师解答:
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根据《民法通则》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约定或承诺,均属无效的民事行为。店主利用你急需水泵解旱情的危急情形,迫使你接受了“出门概不负责”的显失公平的约定,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约定无效。如果该店主坚持不退货,工商局将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对该店主进行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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