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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答疑:某乙是否有义务偿还欠某甲的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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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某甲要求某乙偿还欠款1.5万元。某甲的证据是某乙出具的一张2万元的欠条,某甲称某乙已偿还5000元,尚欠1.5万元。某乙对借款这一事实没有异议,但辩称此笔借款已经偿还,某乙提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是其委托某甲将自己的一辆摩托车卖掉,某甲并未将卖车所得的价款1.8万元交付给某乙,某乙认为这1.8万元是偿还其所欠某甲1.5万元债务的本金和利息的。
某甲对收到某乙的卖车款1.8万元没有异议,但又称这1.8万元是某乙用于偿还其欠某甲另一笔债务的,本案的1.5万元某乙并未归还,某甲对自己的这一主张并无证据证明。请问律师,如果某甲起诉某乙,要求其偿还所欠的1.5万债务,法院可能会做出怎样的判决?
答:
某甲尽管收到了某乙1.8万元的卖车款,但此事实并不能证明这1.8万元一定是用于偿还本案1.5万元债务的,因为此1.8万元的卖车款用于偿还本案1.5万元债务和用于偿还原某乙之间另一笔债务的可能性是同等程度存在的,所以,根据证明标准,应认定本案债务是否已经偿还这一事实真伪不明,应就此事实在当事人之间进行举证责任的分配。某乙主张本案债务已经偿还,这一主张在法律要件分类说看来,是属于权利消灭规范,因为如其该项主张成立,将使本案1.5万元的债权归于消灭,那么,某乙应对权利消灭的法律要件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按照待证事实分类说,某乙主张本案债务已经偿还,属主张积极性事实,原告主张本案债务没有偿还,属主张消极性事实,按照“肯定者负举证责任,否定者不负举证责任”原则,应由某乙负举证责任。综上所述,在本案债务是否已经偿还这一事实上,应由某乙承担举证责任,因其举证不能,故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法院应判决某乙偿还本案1.5万元债务的本金和利息。
至于某乙委托某甲卖车所得款一事,某乙可以要求某甲返还,或者主张债务抵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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