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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租通知太早也算违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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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江晚报 李传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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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镜头回放】
2005年3月31日,在香洲朝阳路口租房的市民李先生遇到一件新鲜事:他因搬家于当日退租房屋时,居然被房东收取了7天房租的违约金,理由是李先生没有按照租房合同规定的提前七天通知房东。
早在3月12日即告知房东将于月底搬走的李先生质问理由,答复是:合同规定应提前7天通知房东,所以应该在31日搬走前的第七天即24日通知,李先生通知太早了,所以算违约。
听到这个理由,哭笑不得的李先生只能任由房东在押金中将7天房租扣走。虽然金额只有一百多元,但为了讨个说法,李先生还是向市消费者委员会进行了投诉。昨日,消委会经过调查后告知李先生,由于合同规定的提前通知条款均是双方以口头表达,没有确切证据,所以消委会对此也无能为力。
【律师说法】
广东秉德律师事务所刘国强律师表示,在此事例中,房东将提前7天说成是倒数第7天,从法律上讲,是故意歪曲合同以达到多收钱的目的。但很多市民在租房时,提前通知只是口头通知,而且在租房时一般会交纳一定金额的押金。在口说无凭的情况下,房东以各种理由从押金中扣钱,租户很难从法律上得到保障。因此,他提醒市民,在日常生活中,一定要知道字据的重要性。假如李先生在此事例中,能在3月12日写下字据让房东签名,也就能避免不必要的损失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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