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赚巨额差价涉嫌欺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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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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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出价33.5万元,中介卖价35万元,法律专家称---房屋中介赚巨额差价涉嫌欺诈
通过中介公司以35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套二手房,事后得知卖方的委托价仅为33.5万元。卖出价高出委托价的现象在二手房买卖当中并不少见。
在随机调查中,大多数人认为,这是中介公司卖得高明,该赚这笔钱。但法律专家提醒说,事实上这当中购房人的利益已经受到了侵害,可以通过相关渠道挽回自己的损失。
【事件回放】
中介公司隐瞒底价
2004年11月,洛阳的张先生在郑州有一套房子要出售,便委托河南远信房地产咨询公司打算以33.5万元的价格出售此房屋,并之签订了委托协议。当时,中介公司跟张先生约定,33.5万元为底价,如果溢价卖出,多出部分双方均分。后来,郑州的穆女士因为想买房,也委托这个公司寻找房子。远信公司便把张先生的房子介绍给了穆女士,并称房价最低为35万元,此后穆女士便以35万元的价格买下此房。但是,中介公司并未按约定支付给张先生相应房款。而当张先生告诉了穆女士该房屋的底价,并了解到穆女士的实际出价时,张、穆双方均大呼上当。
【律师提醒】
中介公司此举涉嫌欺诈
法律专家提醒说,中介公司的这种做法事实上已经违犯了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河南大河律师事务所孙律师表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的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一方以欺诈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在本案中,中介公司的行为首先违反了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同时中介公司在对穆女士宣传时隐瞒房屋真实底价33.5万元,故意抬高了价格,涉嫌欺诈。另外, 《郑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从事中介服务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恪守职业道德,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第三十一条规定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在中介服务活动中不得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孙律师提醒说,如果购房者遇到类似情况,可以通过法律渠道维护自己的权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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