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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违约金过高怎么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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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辰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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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问题】
2004年12月,我与马王堆一专业市场订立了门面租赁合同,约定在合同订立时,本人必须向该专业市场交纳5万元押金,该押金于合同到期或正常解除时全部返还。
同时合同还规定,如果我连续两个月拖欠门面租金,则5万元押金将不予退还。今年农历春节期间,我所经营的行业效益并不好,因此连续拖欠了两个月租金,但上个月我已全部补齐。我现在一方面怀疑该押金条款对我的合同义务约定得是不是太高了,另一方面还担心,该市场在合同到期时会不会真的扣留这5万元押金。请问,我应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呢?
【律师提醒】
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条款,从禹某与市场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内容上看,“押金”在承租人违约的前提下,出租人将不予退还的约定系租赁合同中双方约定的违约条款,当事人应按约履行。因此,市场方在承租人禹某违约(即拖欠租金)的情况下,是可以按照合同约定不退还押金的。当然,这并不是说承租人禹某就没有了法律上的救济途径。在经营发生困难或租赁合同到期以前,禹某完全可与市场方进行协商,相信同样作为商家的市场方会与其达成谅解。同时,按照前述《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若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减少。可见,在本案中,若的确出现了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出租人实际损失的,承租人禹某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减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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