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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砸碎路边镜子 教唆者得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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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晚报 陈玛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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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的为侵权人 应承担民事责任
【镜头回放】
刘某7岁的儿子小毛平时非常淘气,时常用石头砸别人的窗户找乐儿。刘某为此事伤透了脑筋。
一日,小毛独自在马路边玩耍,看到有人用三轮车拉着一面镜子路过。此时邻居张某逗着小毛说:“你要是真有本事,就把那个镜子砸碎,我给你10块钱!”
小毛听了张某的话,立即拿起一块大石头扔向镜子,结果将价值300多元的镜子砸碎了。随后,镜子的主人找到刘某要求赔偿,他便支付了相当的赔款。
事后,刘某得知小毛是在张某的教唆下做的此事,便找到张某要求赔偿。但张某认为,刘某的儿子惹祸应由刘某负责,因此拒绝赔偿。
那么,镜子的损失到底应该由谁来承担呢?
【律师分析】
本案中,镜子的损失应由张某来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因小毛今年只有7岁,根据《民法通则》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由于小毛砸镜子的行为是由张某教唆所致,所以张某才是侵权人,损失应由张某来承担,而小毛只是充当了张某侵权的工具。当然,如果张某没有教唆,则刘某应自己来承担这一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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