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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他人之名买房是否能确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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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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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我是某电脑公司的职员,我的朋友郭某是某中学的教师。 2001 年 5 月,我通过报纸得知本市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出售经济适用房,就打算自己购买一套房屋。但根据我所在城市的相关政策的规定,只有具备本市户口的人才有权购买经济适用房。我虽然有经济能力购买,但却由于没有本市户口,所以无购房资格。于是我就找到朋友郭某商量,并且口头约定,由我以郭某的名义购买经济适用房一套,商品房由我实际占有、使用。随后,我出资 20 万元,由郭某与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产权人登记为郭某。 2002 年 8 月,郭某以该房屋的产权证作抵押向银行贷款 15 万元,借给其弟做生意。贷款到期后,郭某却无力偿还,银行遂要求变卖实现抵押权。请问:我是否可以向法院起诉,主张自己为房屋的实际产权人,并要求法院确认郭某的房屋抵押行为无效。
■律师视点■
本案是一起房屋确权纠纷,争议的焦点是谁应当被确认为房屋的真正产权人?
您以郭某的名义购买房屋属于无效民事行为,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58 条的规定:“凡以合法行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之一。”
本案中,您并没有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资格,但为取得该房屋,以郭某的名义购房,实际上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理应认定为无效。郭某虽然没有实际出资购房,但他具备购房资格,并且是以自己的名义签订了购房合同,并被登记为房屋产权人,符合房屋买卖合同的生效要件,所以郭某实际取得该房屋的产权。因此,郭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相关规定抵押房屋是合法有效的。
至于您与郭某之间则形成了一般侵权债务关系,郭某从您那里取得的购房款,在您的购房行为被确认为无效后,郭某的行为在性质上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您购房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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