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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订金成心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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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江晚报 卢一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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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买房合同,交了万元订金后又改变了买房主意,导致大部分订金无法拿回。讲起这件事情时珠海的刘先生有些后悔。
香洲区法律援助处符诗平律师提醒市民:买房子之前要考虑成熟再交订金,以免自己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笔者认为,这样的理论是不成立的。首先,按道理讲,售房者在购房者交订金之前,应该把有关交订金之前应注意哪些事项告诉给购房者才是,交订金怎能交成一块心病?其次,购房者在购房之前对所要购的房子缺乏必要的了解这是事实,但是,售房者至少也应该把所要知道或了解的情况告诉给购房者才是,售房者为何有意隐瞒呢?可见,售房者希望购房者知道或了解得越少越好,似乎只要“成交”就行,其实,这是一种阴暗心理在作祟。
客观一点说,购房者是很难全面知道或了解有关情况的,因为购房者中绝大部分只是普通消费者而已,他们缺乏必要的相关知识和经验,对购房之前到底应该知道或了解哪些情况并不十分清楚,这就需要售房者将所有应该知道或了解的情况告诉给购房者,否则,售房者就构成了对购房者的侵犯,也就是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因此,交订金交成一块心病,过错主要在售房者而不是购房者,责怪购房者不小心上当的理由是不充分的,用“违约在先”来“侵吞”订金显然是一种“霸王”理论。当然,完全责怪售房者理由也是不充分的。真正要追问的应该是有关管理办法和法律法规等,这方面漏洞应及时补上才能了却购房者的心病,尤其是交订金不能交成购房者一块心病,否则,无论怎么说有关法律法规都是不完善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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