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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能索回损失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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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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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问题】
我丈夫曾与一女青年有过不正当关系,两人分手时,该女青年向我丈夫索要了5万元的所谓青春损失费。请问:我是否有权索要回这笔钱?
【律师提醒】
首先,根据《民法通则》第七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民事活动必须尊重社会公德,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从开始就无效,而你丈夫与那名女青年的不正当关系属于违背社会公共道德,不成为产生效果的合法依据,对这种不正当关系的断绝,法律也没有补偿青春损失费的规定;其次,《婚姻法》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所得为夫妻共同财产。你丈夫未经你许可而支付5万元的所谓青春损失费,明显侵犯了你的财产权,同样属违法行为,从行为开始时即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再次,《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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