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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公证“破”房东怪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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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东欲让租客违约而玩“人间蒸发”,律师支招---
问:我3年前与一房东签订了为期3年的租赁合同,约定租期每满1年时预交下一年度全年租金。现在已到了交下一年度租金的时间,但我现在满世界找不到房东。经打听,才知道,近两年当地房租不断上涨,房东对当初与我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价格有些后悔,而要求提高房租又担心自己要承担单方解除合同的赔偿责任。我估计房东就想出了这种玩失踪的方法,想以此让我不能按时交纳房租构成违约,从而达到提高房租或以此为由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的目的。现在,我很着急,因为离原来合同约定的交款时间只有几天了,却联系不到房东,请问,这种情况下我该怎么办?
谭红律师:这种情况下,你可以将自己应交纳的房屋租金拿到公证处办理提存公证,提存后即视为你已经履行了交纳租金义务。所谓提存,是清偿债务的一种特殊方式。它是指当债务人因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债权人履行给付债务时,债务人可将有关财物提交于提存机关(如公证处),由提存机关负责收存并交付给债权人,从而免除债务人的给付义务和风险责任。只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债务人就可申请提存:(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延迟受领,使债务人无法按时给付;(二)债权人外出或无行为能力而其法定代理人外出,使债务人无法按时给付;(三)债权人名称、地址不详或失踪、死亡,使债务人无法给付;(四)债务人与债权人约定,用提存方式先行给付债的标的物。在实际的民事和经济活动中,有时会发生债务人希望履行债务,因债权人怠于受领或找不到债权人而无法按时履行的情况。这些状况不仅会给债务人造成经济损失和沉重负担,而且容易引起纠纷,影响正常的经济流转。因此,申请办理提存,有利于维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减轻债务人的经济和精神负担,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稳定社会经济秩序。提存公证是指公证机关对提存这一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申办提存公证应到债务履行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债务人应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如债务人的身份证明、债务依据、债务人已尽其他义务和债权人拒绝受领的证明材料等。公证员认为符合条件的,即可出具提存公证书。从公证书确认的提存日期起,所提存的财物即转归债权人,债务人对提存债务的履行义务即告解除。因此,只要你办理了提存公证,完全不必担心房东的“怪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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