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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出租人同意而转租,出租方可以解除合同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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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丛律师网 袁红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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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某小区物业管理公司与汪某某就公司的5间邻街房屋达成租赁协议。协议约定:公司将自有房屋5间租赁给汪某某开餐馆,租赁期限5年,每月月底由承租人汪某某向公司交纳租金2000元;在房屋租赁期间,房屋的修缮费用由承租人承担;租赁期满前,出租人不得收回房屋使用权;此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如有一方违约,违约方要给付对方违约金。协议履行了2年后,汪某某不想经营了,遂私下将公司房屋转租给李某某,李某某每月向汪某某交纳租金。公司发现后并不反对,又过了一年,邻街房屋租金上涨,公司以汪某某未经公司同意违法租赁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汪某某的租赁合同并要求汪某某支付违约金。
律师观点:公司将5间邻街房屋出租给汪某某做餐馆生意,符合国家法律、政策规定,双方所签订房屋租赁协议有效,承租人汪某某未经公司同意擅自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李某某使用,公司发现后并没有作出反对的意思表示,根据《合同法》51条的规定,公司应当视为默视地同意汪某某的转租行为,该公司以转租未获其同意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并支付违约金,显然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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