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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内存放个人车辆被盗由谁承担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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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日报 李建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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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读者李女士来信说,她上班的地方有专门负责看车的员工,由单位给发工资。因此存车是不收费的。那天,她上完夜班发现自己的车子被盗,单位和看车人都说没有责任。她问,车辆丢失到底该谁负责?本报请李建宁律师解答如下。
结合李女士介绍的情况,该案属保管合同纠纷,且是一种无偿的保管关系。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丢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合同法》在无偿保管合同纠纷中,采用的是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也就是说,只要看车人或单位能证明其不存在“重大过失”,损失就应该由李女士本人自负。否则,单位或看车人就应承担赔偿责任。所谓“重大过失”指如果行为人仅用一般人的注意即可预见,而怠于注意,就存在重大过失。结合本案,单位安排有专职保管员。如果保管员不在岗,没有人看管,且未采取任何保管措施,那么单位就具有重大过失。如果保管员在岗,且履行了保管职责。那么,单位就不具有重大过失,李女士就该自负后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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