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联系电话 |
| 13609911022 袁红军律师 |
| 传 真 |
| 0991-4889799 |
| 邮箱lawyeryuan@126.com |
| 乌鲁木齐市安居南路70号
招商大厦22层 |
| 客服QQ: |
 |
|
|
|
提前归还借款 利息如何支付? |
|
|
|
法制晚报
|
| |
|
|
我向李某借款5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自2005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一年),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于归还借款时一并支付。2005年6月30日,我凑齐5万元及半年利息归还李某,可李某却说原来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要求我归还5万元借款并支付一年的利息。请问,李某的要求合理吗?
王亚宾律师答:李某的要求不合理。根据《合同法》第208条的规定,在借款合同中,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你虽与李某约定了借款期限,但并未约定提前偿还借款也要按照原来约定的借款期限支付利息。因此,你在归还李某借款的同时,只需要支付自2005年1月1日至2005年6月30日半年之间的利息。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