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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打官司维权防止走进误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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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日报 庄奎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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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已经过去,但从"3?15"前后以及现场消费者的投诉和咨询情况来看,在许多消费侵权案例中,由于问题得不到解决,许多消费者就走上了打官司的路子。而在实际中,一些消费者或因法律意识不强,或因忽视了证据的收取,或因不懂法律程序,即使打官司也很难打赢,更不必提维护自己的权益了。纵观一些消费者的投诉、咨询,笔者认为,消费者在维权方面主要存在以下七个方面的误区:
一是重理由轻证据。有不少消费者买到假冒伪劣商品遭到经济损失或身体损害后,投诉到工商部门或者起诉到法院时总认为自己的理由很充分,但实际上在举证过程中却往往拿不出有力的证据来,最终无法得到工商部门或法院的支持。
二是忽视诉讼时效。不少消费者由于不懂或轻视诉讼时效,错过了打官司的有效时机。《民法通则》对于诉讼的时效有着明确的规定,如果超过了时效,消费者的起诉则得不到法律支持。
三是过分相信代理人。不少消费者以为花钱请了律师等代理人帮助打官司就一定能赢。在实际当中,虽然目前诉讼代理人队伍总体不错,但也有些律师为迎合消费者告状的心理,常常"大包大揽",却并没有实际把握,其结果不仅是输了官司,还加重了消费者的经济负担。
四是夸大损害事实真相。尤其是一些遭到劣质产品人身伤害需赔偿的案件,一些消费者为获得高额赔偿,不但要求经营者赔偿医药费、精神损失费、误工费等,甚至有人连其亲属探望的打车费用也都算在里边。其实,法院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判决支付赔偿金额的,对一些不合理的要求是不会支持的。"狮子大开口"的起诉人最终会得不偿失,除一切费用自理外,还要承担相应的诉讼费。
五是诉讼风险意识不强。虽然目前各地法院都推行诉讼风险告知制度,告知消费者打官司可能承担败诉的风险,还要承担虽胜诉了也可能得不到实际利益的风险等多种诉讼风险。但仍有消费者没有认清这些风险,在不考虑实际情况的条件下盲目打官司,其结果只能是浪费时间和金钱。
六是热衷于托关系。有些消费者在消费中遭到损害起诉后,便热衷于托关系以寻求办案法官对自己的支持,既浪费了时间,更严重影响了法院正常的审判秩序。其实法院最重视的还是证据,一味托关系对于消费者的维权不起任何作用。
七是宁愿判决不愿调解。一些消费者总认为,官司输赢求的是一张判决书,如法官按照程序进行判决前调解或者立案后调解,有些消费者便错误地把接受调解看成是向对方低头、理屈,便予以拒绝。但最终结果是费尽周折虽拿到了生效的判决书,但最终由于多种原因而无法实现自己的诉求。
应当看到,作为消费者,在生活中经常会遇到经济、权利和身体的侵害。一旦遇到经营者的不法侵害,笔者希望消费者能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考虑到打官司时的各条因素,考虑到诉讼风险、举证风险、败诉风险和执行风险。慎重选择维权的方式,找到一种省时省钱的方法,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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