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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了交通事故后该如何维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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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周五,商报特别策划的“商报交法咨询会”,专门为你解答道路交通维权方面的知识。看看我们邀请的嘉宾:顾秦华律师,闻焰锋律师;黄干劲警官,顾翔警官,中国人保财险苏州市分公司理赔中心主任助理徐澄颖女士,他们可都是各个条线的行家里手,读读下面这些一问一答,相信对你会有一些帮助。
肇事司机弃车逃跑挂靠单位有责任吗
“读者咨询”张先生问:我在开车时与山东省某运输公司的货车发生碰撞,致使我严重受伤、同时我的车辆也受到损坏。事发后,货车驾驶员王某弃车逃跑。交警部门认定货车在本起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经查,王某所驾驶车辆挂靠在运输公司,该货车投保了交强险以及商业三责险。目前我的损失高达30多万元。运输公司说肇事车辆实际上一直是由驾驶员王某在开,所以运输公司无需赔偿。请问本案该如何处理?
“专家解答”顾秦华律师、闻焰锋律师:本案中,你可以要求货车驾驶员王某、运输公司、保险公司赔偿。其中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超出部份由货车驾驶员赔偿,又因运输公司是被挂靠单位,运输公司对该车辆负有管理职能,又收取相关的费用,所以运输公司应当对驾驶员王某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农用车是机动车吗需要购买交强险吗
“读者咨询”某人问:去年12月23日,李某驾驶农用运输车正常行驶,行至某路段时,正值学生放学。初二学生刘某戴头盔骑电瓶车逆向行驶,撞在李某所驾驶的农用车右侧后部位,致使刘某摔伤。交警对此交通事故认定:李某所持驾照与所驾车型不符,刘某不具备骑电动车的行为能力,事故双方负同等责任。请问:农用车是否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机动车,是否应买交强险,该事故赔偿责任如何承担?
“专家解答”顾秦华律师、闻焰锋律师:《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的 “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21条规定:“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行使职权,应当遵守本法有关规定,并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对违反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农用车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中的机动车,应购买交强险,购买交强险不仅是汽车车主的法定责任,也是农用车车主的法定责任。如果因驾驶农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伤残的,应当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来认定事故责任和赔偿责任。在本案中,由于李某所驾驶农用车没有购买交强险,所以在交强险限额内本应由保险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现在由李某承担,超出交强险限额的部分按照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故责任分担赔偿责任。又因刘某是非机动车方,故依据法律规定,李某应按60%承担赔偿责任。
肇事者逃得没了影赔偿如何尽快到手
“读者咨询”郭先生问:2008年4月13日,我乘坐程玉临驾驶的摩托车到吴江市区,在227省道和胡应泉驾驶的汽车相撞,致使我受伤。后经吴江市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以吴公交认字(2008)第13111号认定摩托车驾驶员程玉临负主要责任,汽车驾驶员胡应泉负次要责任,我不负责任。事故发生后,摩托车驾驶员程玉临下落不明,胡应泉是受车主薛玉坤雇佣,汽车买有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险和商业保险。现在我为了治疗已经用去4万多元,请问律师:(1)我应该向谁要求赔偿;(2)我如何办才能尽快足额拿到赔偿款?
“专家解答”顾秦华律师、闻焰锋律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律师认为,(1)你可以要求摩托车驾驶员程玉临、车主薛玉坤、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险的保险公司赔偿。(2)你可以要求交警部门调解,也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但是由于摩托车驾驶员程玉临现在下落不明,法院送达法律文书可能要公告,这个案件处理会时间比较长。你可以要求程玉临、薛玉坤承担连带责任,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
享受车祸赔偿后还能申请工伤赔偿
“读者咨询”朱某问:我母亲在某公司上班,一日下班途中,她在横穿马路时被摩托车撞倒,至今昏迷不醒。我要求摩托车驾驶者预先垫付医疗费用,但摩托车驾驶者在支付了7000元后就不肯继续支付,交警部门尚未对事故做出责任认定。我到我母亲单位咨询,单位说已经为我母亲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认为公司不承担责任。请问律师如何处理?
“专家解答”顾秦华律师、闻焰锋律师:(1),朱某母亲因遭受交通事故,在摩托车驾驶员与其母亲之间形成了民事侵权关系。《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赔偿的项目和标准做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其第17条规定,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若因伤致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若造成死亡的,除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因此其母亲可以要求对方承担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如果造成其死亡的,近亲属可以要求驾驶员赔偿。具体的责任分担,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2),《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据此规定,朱某母亲受到的机动车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其第2条规定,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所以,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缴纳工伤保险是其法定强制义务。不得以其已经为职工办理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为由,逃避法定义务的履行。同时,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用人单位不为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第60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律师建议:朱某的母亲或其近亲属可请求交通肇事者承担赔偿责任或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而且这两种维权方式并不冲突。这样可以实现赔偿权益的最大化。
哪些交通事故可以采用自行协商处理?
“读者咨询”林小姐问:哪些交通事故可以采用自行协商?
“专家解答”黄干劲警官、顾翔警官:在苏州市投保的机动车辆在苏州市范围内发生的轻微交通事故都可以自行协商。所谓“轻微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发生的没有人员伤亡,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具体为:“轻微财产损失”是指造成财产损失2000元以下,或者非机动车损坏的,或者机动车仅车身前后保险杠、车灯、引擎盖、门窗等外表件损坏,车辆可以继续驾驶的。目前我市道路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所在地位置:1、越湖路点:越湖路121号苏州外事汽车修理厂内;2、珠江路点:珠江路与苏福路口北苏州华禧汽车销售公司内。不过,并不是财产损失在2000元以下的都可以自行协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1、机动车无有效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2、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3、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4、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5、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卖掉的车出了车祸卖方要承担责任吗
“读者咨询”王某问:王某(卖方)与赵某(买方)签订二手车买卖合同一份,由于赵某不能一次付清货款,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赵某在合同签订时支付购买款的40%,其余货款在合同签订后一年内分期支付。在赵某付清所有货款前,王某仍保留车辆的所有权,而赵某拥有车辆的使用和收益权。车辆交付后,赵某在一次驾驶中发生交通事故。因不满赔偿,受害人起诉至法院,将王某和赵某均列为被告。王某问,我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专家解答”顾秦华律师、闻焰锋律师:车辆所有权的保留是一种附延缓条件的买卖,条件未成就时,购买者虽然没有取得车辆的所有权,但是,该车辆实际为其支配并运行利益。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则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对此做了明确规定: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车,出卖方在购买方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的,购买方以自己名义与他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并使用该车运输时,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出卖方不承担民事责任。
肇事者不愿意赔保险公司能赔多少?
“读者咨询”王先生问:今年4月20日,陈某乘坐张某驾驶的一辆面包车与另一辆李某驾驶的轿车发生碰撞,造成陈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负事故次要责任,乘员陈某没有责任。面包车已向人保投保交强险,轿车已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另知张某是受面包车车主吴某雇佣驾驶该车的。陈某因伤花去大量医药费,肇事者又不愿赔偿,问保险公司能赔多少?
“专家解答”顾秦华律师、闻焰锋律师:您可以起诉李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张某以及吴某。要求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剩余损失由张某与李某按照过错比例承担,并承担连带责任,但因为张某是受雇于吴某,雇主吴某应当与雇员张某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整理 邹强 方方 周锡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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