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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取得补偿安置的依据是房产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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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财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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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06年10月份,张某购买了厦门市某地段的一处房屋用于居住,该房屋建于1994年。2007年12月份,该市规划管理局重新对该地段进行规划,准备将此地段房屋进行拆迁改造。经过政府组织的竞标程序,该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取得了此地段的建设用地开发权。
2008年2月份,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向此地段的拆迁户进行公告,要求拆迁户必须于4月1日前搬出房屋。但是,在安置补偿过程中,张某与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发生争议,双方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争议主要在于房屋的补偿安置面积。张某认为自己房屋的实际面积为120平方米,而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只同意按照房产证记载的面积,即只补偿90平方米房屋价款,显然不合理。而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则认为张某房屋的所有权证载明建筑面积为90平方米,张某称120平方米根本没有凭据。
张某同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多次协商未果,于是求助于律师:在房屋拆迁过程中,房屋产权证上未记载的房屋面积能否要求拆迁人给予安置补偿?
律师分析:
山东赵发香、张畅律师认为:被拆迁人取得补偿安置的合法依据是房产证。拆迁被拆迁人的房屋时,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的根据是被拆迁人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建筑面积是房屋所有权证必须载明的事项,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而且根据《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对1990年后建造的房屋,未在房产证中载明的建筑面积,视为违章建筑,不予补偿。因此,该房地产开发公司按照房产证记载的面积进行补偿安置,符合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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