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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对外担保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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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财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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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田某为某保健品有限公司的董事。2006年7月,田某个人经营的利达矿泉水公司资金不足,向本地的农村信用社申请贷款60万元。该保健品公司股东大会决定同意公司为田某作担保。三方于2006年8月签订了借款及担保合同。合同订立后,农村信用社依约向田某发放了贷款。借款到期,田某仅支付了部分贷款利息,未按合同约定归还本金。今年6月,农村信用社向法院起诉,申请诉讼保全后冻结了担保人该保健品公司60余万元款项,使该保健品公司陷入困境。
律师点评: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可能给公司带来较大风险,实践中,公司的担保行为是引发债务纠纷的“高危因素”。新公司法基于对效益价值的追求确定了公司对外的担保能力,但作为对外担保的公司存在的法律风险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其主要表现在:一是公司担保损害公司资本维持和资本确定原则;二是公司担保将使股东承担不必要的投资风险;三是公司对外担保可能侵犯其他债权人的利益。本案中,该保健品公司作为担保人,由于没有充分估计到田某的偿付能力和自身担保的风险,承担法律风险的后果不可避免。
正航律师提示:新公司法明确了公司对外的担保能力,并从实体和程序上对公司对外担保的行为作了具体规范。公司如何在对外担保中做好法律风险的防范与控制,是公司和公司投资者关注的问题。对此,笔者认为公司应当做好以下方面的工作:
一是公司应当完善治理结构和风险管理机制。公司对外担保的目的是为了完成一个融资的行为。实践中,金融部门为减少贷款风险,企业获得贷款必须履行严格的担保手续。公司经营和治理方面的缺陷,以及缺少风险管理意识必然导致担保的滥用,有可能使公司大量资金被占用,产生法律风险。为此,笔者建议公司加强经营者和决策者的风险管理意识,提高风险防范管理水平,建立有效的风险监控处理管理体系,健全对外担保风险预控制度及责任追究制度。
二是公司应当加强对外担保财务的风险防范。公司加强对外财务风险的防范可通过以下几个方面实现:首先,要明确、细化、优化股权结构。由此形成对控股股东权利的制约,从而减少控股股东为谋取自身利益而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其次,完善公司治理,健全担保业务的过程控制。通过对市场的了解,特别是对被担保人诚信度的了解,最大程度的做好过程控制。再次,完善公司风险管理制度,加强担保风险内部控制。实行公司担保业务的不相容职务分离,形成责权分明、相互制约、相互监督有效控制机制。
三是公司应当做好对风险后果的控制工作。担保风险一旦发生,公司应当做好积极应对工作,可通过分析后果产生的直接原因,追究责任人的赔偿责任,积极向被担保人追偿等方式,使担保风险造成的损失最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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