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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未经许可 不能偿还债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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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妻子去世后,1999年2月王老汉与吕女士结婚,婚后王老汉单位为其分配一套使用权住房。2001年两人离婚。吕女士要求王老汉支付住房补偿款。法院审理判决房屋由王老汉继续承租,但应补偿吕女士6万元人民币,但王老汉因经济拮据没有履行判决。B王老汉于2007年3月去世。房屋产权单位收回了房屋使用权。吕女士因没有获得补偿款,向律师咨询。
律师点评:
使用权房屋不能像所有权房屋那样进行处分和继承,而且未经产权单位同意,也不可能通过拍卖或变卖用来偿还其生前债务。在使用权房屋的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缺失的情况下,房屋的产权单位有权将该房屋的使用权收回。因此,吕女士得不到补偿款是正常的。目前,有的使用权房屋经过产权单位的许可后,可在市场上交易。但这不表明公房使用权可以在任何情况下作为遗产继承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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