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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违约建房 业主有权要求拆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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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财经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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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05年,李小姐欲购买一处房屋,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预售合同》,并约定:李小姐向该公司购买位于本市某小区内的一处房屋。同时还约定,该公司不得擅自变更小区平面布局,确需变更的应当征得李小姐书面同意;如该公司未征得其同意擅自变更小区的平面布局,李小姐有权要求该公司恢复原状。合同生效后,李小姐依约履行了付款等合同义务,并于2007年7月取得了所购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可到了2008年初,该公司却将小区内的几个车位改建成了一处小房,出租给他人用来开餐馆。这个餐馆离李小姐家很近,平时人来人往,非常热闹,经常到很晚还有很多人在此就餐。李小姐经常被吵得很晚还无法入睡。为此,她多次与该公司交涉并向相关部门反映,但该公司拒不拆除该建筑物。
代宝义律师分析:
李小姐与该公司签订的合同约定非常明确,该公司未经李小姐同意,不得改变小区布局。现在该公司违约,李小姐有权要求纠正。该公司拒不改正,李小姐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实际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在买房时,对于该公司提供的宣传材料应当妥善保管,一旦发生纠纷,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当然像李小姐这样,在合同里直接明确约定是最好不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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