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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私车出公差发生事故谁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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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新传媒-牛城晚报 张婵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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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由于事情紧急,张先生驾驶着私家车出差了,可路上突遇车祸,虽经相关部门认定责任在对方,可张先生还是受到了损失,但这些损失单位一点都不承担,张先生对此有些郁闷。
前段时间,单位派张先生到石家庄出差,由于时间紧,火车没有合适的车次,经过单位同意,他就驾驶自己的轿车出差了。在回来的路上,发生了交通事故。经相关部门认定,责任在另一方,可张先生还是损失了近5000元钱。
“我找过单位,希望能有一定补偿,可单位说,这是个人行为,损失要由我来承担。”张先生无奈地说,他是出公差,难道单位一点责任都没有吗?
律师解析:
《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法人对他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张先生经过单位领导批准,驾驶自己所有的轿车出公差,虽然张先生是车辆所有权人,但此次驾车是出差行为,应属履行单位指派的职务行为,而非个人行为,单位与其工作人员的关系是雇佣关系,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或者授权行为而与他人发生纠纷的,应由工作人员所属的单位承担责任,故张先生发生的损失,应由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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