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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名氏”被撞死 民政局代位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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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江网-新法制报 葛春兰 曾辉明 刘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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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穿马路的无名氏行人被货车撞伤,不治身亡。民政局代替“无名氏”的近亲属起诉,将交通事故责任主体和保险公司告上法庭。17日,丰城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司机付某承担赔偿额共计人民币41810元,南昌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南昌某财保公司付给原告丰城市民政局人民币100506元,由丰城市民政局提存保管。
争议:民政局代“无名氏”近亲属起诉
1月15日,付某驾驶货车从樟树返回南昌,行至丰城市老火车站路口时,将一横穿马路的无名行人撞倒,伤者经抢救无效死亡。1月18日,丰城交警大队在报纸刊登认尸启事,但至今未出现其近亲属。4月3日,无名氏行人被火化。
交警部门认定:付某驾车行经交叉路口未减速慢行,应负事故同等责任;行人没有确认安全后横穿马路,也应负事故同等责任。肇事车系付某购买,挂靠于南昌某租赁有限公司,并投保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为保护无名氏的合法权益,丰城市民政局起诉要求被告付某、南昌某租赁有限公司、南昌某财保公司赔偿无名氏各项损失95087.30元。由于被告南昌某财保公司认为民政局不具有主体资格,致使本案无法调解。
法院:民政局作原告维权符合立法本意
法院审理认为,民政局代替无名氏的近亲属起诉,履行的是对社会弱势群体法律方面的援助和救助职能,并不违背民事诉讼当事人地位平等原则的立法本意。9月17日,丰城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肇事车主付某赔偿人民币41810元,汽车租赁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南昌某财保公司付给丰城市民政局100506元。
律师:民政局应设立赔偿款专门账户
律师廖军民表示,从本案及相关案件的判决结果来看,各地法院对民政局等单位能否为无名氏索赔存在法律上的争议。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找不到可以为无名氏代为维权的原告,使该类案件遭遇到了法律空白。
“但如果无人站出来为其维权,就为侵权人逃避责任带来了方便。因此,民政部门代被撞身亡的无名氏向肇事者索赔,是比较合适的。获得赔偿后,民政部门应建立专门账户,同时出示公告继续寻找死者亲属。如果确实长期无法找到,可将赔偿款作为专门的救济基金,让赔偿者和公众享有知情权。”廖军民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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