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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人前来咨询有关交通事故中司机和车主的赔偿关系问题,因为带有一定的普遍性,所以列出来大家共同探讨一下:
问题:车主张三雇佣司机李四为其开车,途中李四与前车追尾相撞当场死亡。交警认定李四负事故全部责任。李四的父母、妻子和子女向车主张三请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扶养费、精神损失费等。
(1)、李四是否存在重大过失?
律师答复:按照李四所担负的驾驶职责,其应当负有谨慎勤勉的义务。由于其过错导致与前车追尾并致其当场死亡,对于改起交通事故,李四已不是单纯的负有过失责任,而是有严重过错,构成重大过失。
(2)、能否适用过失相抵原则减轻车主的赔偿责任?
律师答复:可以。由于李四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车主本可追究其过错责任,但因其已死亡可不再追究。从雇员损害考虑,死亡赔偿金应予发放。但其家属要求的扶养费和精神损失费等则不宜再与以赔付,也就是按照李四的过错,考虑由其自行承担部分损失。
(3)、车主张三可以向李四的继承人追偿损失吗?
律师答复:不可以。由于雇员是履行职务行为导致雇主受损以及雇员死亡,所以雇主的损失与雇员的家属并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雇主无权向雇员的家属或继承人提出索赔请求,雇员的家属和继承人对雇主的损失也没有赔偿的义务。不论从法律关系上看还是从合同关系上看,雇主均无权向雇员继承人追偿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