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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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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财经日报 2008-10-06 11:39: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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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张某2005年自原工作单位退休后赋闲在家,2006年3月找到一家建筑开发公司工作。因其是已退休职工,所以该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2008年5月份,张某因为有严重违纪行为,被单位辞退。张某以公司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无端辞退为由,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公司向其支付经济赔偿金及今年1月份至5月份的双倍工资。
曲广贤律师分析:
对本案的处理,律师认为张某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和双倍工资的请求不能成立。张某是其他单位的退休职工,已经开始享受退休待遇,不具有成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其与公司之间只是一般的劳务关系,张某与公司之间不成立劳动关系,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调整,因此不适用《劳动合同法》关于支付双倍工资的规定,公司不应支付2008年5个月的双倍工资。张某具有严重违纪行为,公司有权不再保持劳务关系,并不是正常辞退,所以也不用支付经济赔偿金。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其适用的法律法规也不同,劳动关系属《劳动法》调整的范围,而劳务关系则由《民法》来调整。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别常常被混淆,在适用法律法规上也有偏差。劳动关系是指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所在单位之间的社会关系。而劳务关系是指提供劳务的一方为需要的一方以劳动形式提供劳动活动,而需要方支付约定的报酬的社会关系。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之间的共同之处是一方提供的都是劳动行为,但其本质的区别在于:提供劳动的一方是不是单位的成员,是不是以单位职工的身份参加劳动、遵守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
本案中,张某是其他单位的退休职工,而不是该案公司的职工,因此其与公司成立的是劳务关系。目前,与劳动关系相近的一类劳务关系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形:一是用人单位将某项工程发包给某个人员或某几个人员,或者将某项临时性或一次性工作交给某个人或某几个人,双方订立劳务合同,形成劳务关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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