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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房十年后欲反悔 诉至法院未获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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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江网-新法制报 吴云 朱忠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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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近日一审判决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判决房屋卖出10年后欲反悔的卖房人协助买房人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张氏五兄妹张伟(男,69岁)、张莉(女,62岁)、张峰(男,47岁)、张强(男,51岁)、张义(男,47岁)继承父母遗产房屋一套,为便于分割,五兄妹经商量决定将继承房屋卖出。1998年1月15日,张氏五兄妹与胡芳签订《卖房协议书》一份,约定:张氏五兄妹将坐落于南昌市嫁妆街一套一室一厅房屋出售给胡芳,出售价4.5万元;买方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卖方不承担任何费用,买方承担此房屋内的押金300元;如一方违约,罚款1万元。该协议证明人为徐娟。签约后,胡芳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及房屋押金300元,张氏五兄妹亦交付了房屋钥匙,胡芳使用、居住该房屋至今。后因房屋过户事宜,卖方欲反悔,双方未能协商一致,诉至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卖房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愿表示,与法不悖,应确认有效。胡芳已按约支付了全部购房款,被告方亦交付了房屋钥匙,且胡芳已居住该房屋10余年,在胡芳自行承担过户产生的费用前提下,张氏五兄妹理应协助其办理该房屋的过户手续。遂判决张氏五兄妹30日内协助胡芳办理相应的房屋过户手续。 徐硕友、雷志强律师:我国《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我国《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规定: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在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后90日内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转让合同等有关文件,向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核发房地产权属证书。
本案中,张氏五兄妹与胡芳签订了卖房协议,且房屋是由胡芳实际占有,双方的房屋买卖行为已经成立,张氏五兄妹应配合胡芳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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