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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坑害消费者咋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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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晚上9点多,我在家乐福金水路店买了一瓶小康牛肉酱,220克甜辣味的,标签上明明写着6.8元,结帐时却收了我9.9元.几乎多收了50%.平时在家乐福买东西,小票从来没看过,不知道以前多收我多少.昨天是无意中看了看价格,却发现了一个这么大的问题,我找到服务台,他们叫来了一个拿着对讲机的女士,过来说退还我差价,我不同意.她说在他们家乐福这种问题经常出现,顾客发现了他们都是退还差价,我问她今天我是看了小票,如果我不看呢,多收我的钱肯定就白收了,我买一瓶多收3块多,家乐福那么多店一天如果卖出一千瓶,一万瓶呢,又多收了多少?家乐福成千上万种产品,如果一天有几个产品多收将近50%的价格,那么家乐福一天能多赢利多少呢?拿着对讲机的女士不说话,然后她问我什么意思,我说第一我不要产品把我的钱退还我,然后按照我买的价格1+1赔偿,第二把价格改过来不要再坑害别的消费者,拿着对讲机的女士很傲慢的说,不可能,你去消协告我们吧.说话的意思好象消协是为他们家乐福服务的。
我想问家乐福,多收我们一个顾客几块钱我们是不在乎也可能平时都没在意,可是结帐时怎么从来没见你们少收顾客一角钱,事情出来后没有一点解决的诚意还以店大欺客的傲慢方式应付消费者,抱着我是土匪我怕谁的耍赖态度.我想随着金水路上沃尔马5月1日开业,就家乐福的服务和平时的所做所为,家乐福离关门大吉的日子也不会远了。
律师叶鸿:
该名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已经不是第一例了。家乐福销售的价格与消费者结账时的价格不一致,这种情况下商家应当向消费者作出合理解释,退还不合理收费,应消费者的要求退货,向消费者赔礼道歉。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首先,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该法第十条的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同时该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监督的权利。商家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其次,只有在商家提供的商品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情况下才能获得1+1赔偿,也就是说,消费者所购买的商品并非上述情况所以不能获得商家的1+1赔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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