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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先生是有车一族,上个月一天下班途中他好意搭乘同事回家,结果途中发生两车相撞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双方车主为同等责任。此次事故给陈先生的同事造成包括医疗费用等在内的损失共计3万余元。昨日,陈先生致电长沙市司法局12348法律维权专线咨询:他是否应当为同事所遭受的损失埋单。
12348法律维权专线律师表示,《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因此,此事例中,如陈先生的同事要求陈先生承担全部3万元损失,陈先生应先予以赔偿;但陈先生可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向交通事故另一方责任人员行使追索权,即可以要求交通事故另一方责任人员承担1.5万元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