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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旅行社条例:欺骗游客购物最高罚50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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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岛晨报 李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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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将于5月1日施行的《旅行社条例》
为了规范旅游市场中出现的侵害游客的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旅行社的经营行为,最近国务院公布了《旅行社条例》,该条例将于2009年5月1日施行。针对该条例中与游客息息相关的新亮点,本报邀请担任多家旅行社法律顾问的刘甲明律师进行深度解读。
亮点1:
用质量保证金
保障游客利益
[解读]:旅行社侵害游客合法权益却因种种原因无力向游客进行赔偿等情形时有发生,为了使游客的损害得到有效的弥补和清偿保障,《旅行社条例》参照国际通行做法,确立了质量保证金制度,规定旅行社应当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的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质量保证金,或向作出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依法取得的担保额度不低于相应质量保证金数额的银行担保。《条例》规定若存在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查证属实等情形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使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条例》还规定,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认定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旅行社拒绝或者无力赔偿的,人民法院可以从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账户上划拨赔偿款。 [律师提示]
游客在发生由旅行社所导致的损害后,可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在查证后获得赔偿;若由此引发诉讼,旅行社拒绝或因经营困难无力赔偿的,则游客在诉讼前或诉讼过程中可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查封或冻结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以有利于日后判决的执行。
亮点2:
欺骗游客购物
最高可罚50万
[解读]:旅行社压缩先前约定的旅游景点与时间,擅自增加另行付费的旅游景点,强迫游客购物等行为司空见惯,为了规范与制止旅行社上述侵害游客的行为,《旅行社条例》规定,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应当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并写明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的名称、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及价格等相关事项。若有违反,则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对旅行社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律师提示]
游客在旅游出发前务必应与旅行社签订书面《旅游合同》,并对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的名称等作出明确具体的约定,以便归来后主张相关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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