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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工厂逃避工伤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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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工人报 吴凯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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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后员工要求工厂依法给予赔偿,长沙市雨花区某包装厂(以下简称某包装厂)竟试图通过注销工厂来逃避责任。仲裁中,该厂没能提供工商注销证明,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雨花区仲裁委)依法判定该厂支付工伤员工周某相关赔偿金。
因机器故障造成6级伤残2006年11月,周某与某包装厂(个体工商户)建立劳动关系,从事烫金工种。去年6月16日,周某上班时,因机器故障造成右手被辗压受伤,随即被同事送入长沙市中心医院治疗。同年9月22日,长沙市雨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鉴定其为6级伤残;今年3月23日,湖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再次鉴定周某为6级伤残。周某随后提出终止与某包装厂的劳动关系。
要求工厂支付系列薪金待遇据周某介绍,停工期间,某包装厂未支付其工资,劳动能力鉴定后,也没有与其协商处理有关事宜。她向雨花区仲裁委申请,要求该厂一次性支付其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伤残就业补助金。同时,因该厂一直未与她签订劳动合同,故她要求该厂支付不签订劳动合同应支付的双倍工资,以及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补交社会保险、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未为她办理失业保险而无法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等。
因负担太重注销工厂?
该包装厂认为,发生工伤后,公司承担了周某住院治疗期间的医疗费用,出院后为周某安排了住宿与伙食。据该包装厂相关负责人称,该厂随后向周某提出“一次性赔偿5万元或3年内赔偿7万元、休养期间工资照发”的协议,但周某不同意,还经常干扰厂里的正常生产经营,使得该厂生产难以为继。因负担太大,无奈之下只好将工厂进行了注销。
“工厂已注销”不予采信雨花区仲裁委调查发现,2006年11月到去年1月17日,该包装厂未登记注册,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不是合法的用工主体。去年1月18日该公司正式登记后,与周某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双方的劳动关系在今年3月23日终止。该厂不能向仲裁委员会提交该厂的工商注销证明,故该厂所说的“工厂已注销”不予采信。
雨花区仲裁委审理后认为,该包装厂依法登记后,具有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是合法的用工主体。由于个体工商户不是独立于自然人的权利主体,因此不能以独立于自然人的名义承担包括债务和责任在内的法律关系,其所产生的债务和责任应当由该包装厂和其经营者共同承担。雨花区仲裁委依法裁决该包装厂和其经营者共同赔偿周某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停工留薪期待遇、应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等10万余元,另外,该厂还要为周某补办2008年1月18日到2009年3月23日期间的相关社会保险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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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注销企业无法逃避法律责任
罗杰律师介绍说,用人单位拖欠了劳动者工资、经济补偿金或工伤赔偿费等,为逃避债务,利用仲裁与诉讼程序的时间段,把公司注销掉,使得劳动者找不到对象维权,这种情况在现实生活中相当常见,但这种行为是无法逃避其应依法承担的责任。
今年1月1日公布施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八条规定,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以及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歇业,不能承担相关责任的,依法将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作为共同当事人。由此可见,解散公司并不能逃避责任,即使原公司被解散了,也可以将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作为共同当事人,要求其承担责任。劳动者不用因为用人单位解散而惊慌。
另外,罗律师针对本案提醒广大求职者,在求职时,要注意看企业是否经过工商部门登记,以及企业注册的有效期限,否则即使签订了合同,也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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