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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将经营风险转嫁给员工 律师称不合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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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晚报 彭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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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
今日,市内某广告材料公司的业务员陈珂拨打晚报热线96333询问,他经常代表公司对外签订业务合同,合同上一般都是签署他自己的名字,有些合同甚至将我个人作为直接责任人,同时盖上公司的公章。公司领导要求,所有陈珂经手的外欠材料款项都由他清收,还多次提醒,他是第一责任人,必须对所欠材料款的安全负责,如果收不回货款,就得自己赔,而且公司的规章制度里也有相关的规定。陈珂问:“公司的规定合理吗?如果将来与某家业务单位发生纠纷,拖欠的材料款无法收回,真的得由我赔偿吗?”
律师解答:
叶翔锋律师称,合同上盖有公司公章,足可证明陈珂对外是代表公司,行使工作职务行为,如果发生了外部业务机构拖欠货款无法清收回来,其责任的承担主体只能是公司自身。货款无法及时收回原本就是公司经营的一种商业风险,将其风险转嫁给员工是没有道理的。如果公司内部为及时清收对外的货款,制定了由业务员对货款清收安全负责的规章制度,那么该规章制度严重违反劳动法,损害了员工作为劳动者的权利,员工可向劳动部门投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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