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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被盗用 这黑锅谁来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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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岛晨报 张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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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06年1月开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开始正式运行,各个商业银行将个人信用记录为评判用户信用等级的重要指标,大量用户因存在不良信用记录而被银行拒之门外,针对我市近期出现的一些典型案例,律师侯建文给出了一些建议。
案例一:信用卡保管不善造成信用不良
市民王先生的信用卡和钱包被盗,丢失的信用卡被别人冒用,在商场消费了近1万元,他认为商场应该负责任,因此拒绝偿还该笔欠款,结果该笔欠款记录被其个人信用数据库收录。事后,王先生将商场和银行起诉到法院,法院审理认为商家没有严格专业判断信用卡签名的义务,王先生最终败诉。
侯建文律师认为:本案造成王先生信用记录不良是因为其犯了两个错误,首先,王某自己对信用卡保管不善;其次是王先生在选择诉讼时应该及时偿还银行的欠款,因为王先生偿还欠款,并不会影响其诉讼结果。
案例二:签买卖合同前要查信用记录
刘女士在某中介看好了一套二手房,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因买方原因造成贷款不能的损失由买方承担。在办理贷款时,商业银行发现刘女士有不良信用记录,拒绝给刘女士贷款,刘女士因违约赔偿卖主定金1万元,并支付中介费5000元。后来刘女士查明,这个不良信用记录是因为银行系统故障所致,虽然刘女士将该记录消除,但是购房违约的事实已经形成。
侯建文律师认为:在不清楚自己信用记录的情况下签订买卖合同时,应将因信用记录造成贷款不能列为免责条款。刘女士还应该清楚地了解自己的信用记录,可通过两个途径去了解,一是自己到中国人民银行信用管理机构自行调取,二是通过委托商业银行调取。
侯建文律师提醒,商业社会里,每个人基本上都会和银行打交道,银行信用等级越来越重要,所以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像保护自己的名誉一样,保护自己的信用记录。即使不小心出现不良记录应想办法及时消除,定期检查自己信用记录,有错误及时申请要求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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