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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章靖忠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
律师是个毁誉参半的行业,令人羡慕,却不一定受人尊敬。曾有过一个“女孩最喜欢男友从事职业”的排行榜,律师榜上有名且名列前茅。然而现实中,律师的社会地位却并不高。
一个职业的社会地位的高低,发展前景的好坏,是否拥有、以及在多大程度上拥有社会公信和社会尊重,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社会对它的道德评价。而这一道德评价,通常又取决于这一职业的从业者所表现出来的职业道德、职业纪律和职业荣誉。所谓职业荣誉,简言之,就是指职业人因认真履行职业义务从而获得的社会肯定评价、社会公众尊敬和认可,由此产生的骄傲、光荣和自豪的正面情感。一个有序社会的重要特征之一,就是每个职业人都有强烈的职业荣誉感。只要你认真把自己职业岗位上的事情做得近乎完美,你在社会上就会得到充分的敬重,作为个人也能够得到充分的荣誉,体会到应有的尊严。相反,如果一个人没有尽到自己的职责,没有在自己职业上做出出色业绩,那么无论在什么岗位上,无论多么位高权重,无论多么财大气粗,都会自觉耻辱。
实事求是地说,律师行业面对如今市场经济下的社会,要保持职业荣誉感并不是一件很容易的事。现实中,律师评价同行或自我评价的标准往往是:是否利用这个职业为自己挣到了足够的金钱,积攒了足够的财富。
正是在这种标准下,一个律师的“荣耀”不再是办理了多少疑难复杂案件、帮助了多少需要法律支持的当事人、调和化解了多少社会矛盾、对法制建设起到了多少促进作用,而是能不能接到大案、有没有收到高额的律师费、是不是合伙人,等等。
当一个职业的价值,仅仅体现为这个职业所能带来的物质价值的时候,职业荣誉感也就荡然无存了。这种职业荣誉感缺失造成的结果就是本文开篇所说----律师是个毁誉参半的行业,令人羡慕,却不一定受人尊敬。令人羡慕是因为,社会公众认为律师普遍“有钱”,不受人尊敬是因为,社会公众觉得部分律师有时“无德”。
所以,作为律师,除了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之外,必须建立和培养对这一职业应有的职业荣誉感。职业荣誉感是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内在基础。没有职业荣誉感,职业道德就是无源之水,职业纪律就会从自觉遵守的行为准则,退化成为外在强加给律师的“紧箍咒”。如果律师行业的职业荣誉感整体缺失,那么,“李庄案”就绝不会是最后一起社会公众不约而同站在律师对立面的案件。
行文至此,我想起了在西方律师业的早期,同样是由于社会公众对律师业的无情批评和嘲讽,刺激了当时的律师们,让他们意识到了职业荣誉的重要。为了改变公众的负面评价,律师们开始为穷人提供免费的、甚至不计成本的服务,这种服务最终演变成了今天的法律援助制度;不仅如此,当时的律师们还剔除了职业队伍中的道德败坏者,以提高职业整体的纯洁性;他们开始严格学习应有的礼仪举止,培养自身的修养、气质和谈吐。这样做的结果就是,到了16世纪的欧洲,律师职业成为了一种人人敬仰和向往的高尚职业。
以史为鉴,如果“李庄案”引发的公众批评,可以促使每一位律师充分认识到职业荣誉的重要性,进而重视培养职业道德、提高自身修养乃至注重日常行为举止,从而使得律师行业普遍建立起高尚的职业荣誉感,那么,律师就会成为我们心中和社会眼中崇高而神圣的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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