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电话 |
13609911022 袁红军律师 |
传 真 |
0991-4889799 |
邮箱lawyeryuan@126.com |
乌鲁木齐市安居南路70号
招商大厦22层 |
客服QQ: |
|
|
|
指控楼盘名称侵犯注册服务商标能否支持 |
|
番禺日报 袁辉 简锦仪
|
|
|
案情回放
原告某地产公司于2002年4月经商标局批准注册了中文服务商标,标识是“××花园”。被告某发展公司开发名叫“××花园”住宅小区,并经政府部门批准作为小区名称使用。
2005年年底,原告了解到被告使用其注册商标“××花园”的事实,于2006年5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某发展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销毁侵权商标标识、更改楼盘名称;3.某发展公司赔偿某地产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及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6万元。
律师说法
郑贤春律师分析认为:本案焦点是被告在其投资开发的住宅小区使用“××花园”的名称是否构成对原告享有的“××花园”注册服务商标专有权的侵犯?
首先,根据我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商标注册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其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本案原告申请批准的商标为服务商标,该商标使用在第36类、第37类服务项目上,其所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应以其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服务为限。
其次,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根据所使用的对象可分为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商品商标是用以将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的商品同他人的商品区别开来的一种标志,使用商品商标的商品,是能够通过市场进行流通的动产品,主要包括生活消费品和生产消费品。而诸如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等不动产则不能使用商品商标,即建筑物整体的名称是不能作为商品商标获得注册的,也就是说商品商标,其权利不能延及于不动产。服务商标是用于将服务提供者的服务同他人的服务区别开来的一种标记,服务商标又称服务标志。服务商标适用的服务与商品商标依附的商品不同,它不能进行流通。由于一些经营者同时经营商品及服务,对此,应该注意的是,“服务”必须独立于“商品”,也就是说,经营者所提供的服务应与其所经营的商品分离开,这是使用服务商标的前提。
综上,原告所享有的服务商标是与其所指向的楼盘相分离的,也就是被告在其所属楼盘上使用“××花园”的名称与原告注册商标“××花园”分属两个不同的概念,两者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原告注册的第36类服务商标与本案有关的服务应当是商品房出租、销售、管理等提供的服务,注册的第37类服务商标与本案有关的服务应是为商品房建筑提供的服务。由此可见,服务商标本身不能涉及到楼盘名称。建设、出售、出租、管理的不动产本身采用什么名称,并不属于服务商标的保护范围。故此,由于商标法不能将不动产的名称注册为商品商标,原告主张被告使用的楼盘名称与其服务商标相同构成侵权之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法院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