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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 先交费索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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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阳时讯-贵阳日报 张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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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城市车辆的增多,停车引发的纠纷也随之增多。其中由于“爱车”停放时被“擦挂”和收费员产生的纠纷就令人很头疼。 为了减少这类纠纷,更为推卸责任,一些停车场的收费员想出“聪明”的一招:车主停车时他不说话,等车主取车时再收停车费。如此,车辆在停放期间遭受任何损坏,收费员可以“一推了之”,车主由于无任何证据证明在此停车,只能吃“哑巴亏”。为此,律师提醒车主:停车前一定要索要停车交费发票之类的“证据”,以便一旦发生纠纷时维权。 先停车后开票 一次,张小姐在收费员的指挥下,将车停放在西湖路一巷道某单位门前。下车后,张小姐拿出5元钱递给收费员。
“现在不收,回来再收。”收费员说道。 “我都把钱拿出来了,你收了把票开给我。”张小姐执意交钱。 “我都说了后交钱,你不想停就算了。”收费的老者显得很“拽”。 即使知道对方想推责,但无奈之下张小姐还是屈服了。 据记者了解,一些道路停车场收费员不事先收费,还有一个原因,那就是所停车辆超过了停车线,如果车辆停放期间被交警贴了违停“罚单”,收费员则以没收停车费为由推卸责任。如果车辆“幸运”没被贴“罚单”,收费员就照常收费。 收费员“躲猫猫” 一些收费员还和驾驶员玩起了“躲猫猫”游戏。一日,李先生将车停放在贵乌路段路边停车线内。当时李先生环顾周围没发现有收费员,李先生便锁上车门后离开。当他回来开车时,一个收费员却忽然出现,要求交费。李先生认为收费员“后收费开票”的行为就是推脱责任,坚决不交费。可收费员却称是“忙不过来”,为此双方发生激烈争吵。据记者了解,这种收费员“躲猫猫”的现象在我市还不少。 发票日期有“猫腻” 李小姐带着儿子到黔灵公园游玩,将车停在某酒店门前。李小姐交了5元钱停车费给酒店保安,保安还给她开了停车发票。游玩结束回到家,李小姐在清理皮包时才发现,停车发票上的日期居然提前了一天。李小姐直叹:这些人真狡猾! 律师:有“推卸责任”之嫌 黄芸律师提醒车主,无论是先停车后交费,还是修改发票上的日期,都涉嫌“推卸责任”。开具停车发票是确定双方停车合同的有效凭证,如果停车期间车子受到损坏或者被盗等,没有停车发票等类凭证,车主要承担主要责任,而停车场则承担次要责任。所以,停车时一定要先交费索要发票,避免“吃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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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费停车受损 维权有法可依 从2009年7月1日起,贵阳市正式施行了《贵阳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此《办法》的诞生,为交费停车后车辆受损索赔问题提供了依据。 《办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因停车场(库)经营者管理不善等原因导致车辆在停放期间被损坏、被盗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按照《办法》规定,停车费等于保管费。在交停车费后,停车场方有义务对车辆的被损坏、被盗等承担责任。而容易产生“擦挂”、损坏等纠纷的停车场主要集中在道路(户外)停车场。如遇此类情况,道路停车场也要承担相应责任。 据悉,贵阳市两城区的道路停车场大部分由市总工会成立的“4050”和贵阳市市政部门负责,出现上面的纠纷,可到相应部门处理,车主可放心车子受损后的赔偿和处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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