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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合同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怎么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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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日报 胡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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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读者来信中提出的一些法律问题,本报邀请击水律师事务所潘强、杨雪律师,为读者答疑解惑。
某企业职工张某来信称:我2008年2月应聘到一家公司做市场督导,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工作一直不错,直到2009年11月因公司迁址,接到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请问律师,公司有权这样做吗?
潘强律师、杨雪律师解答:依据《劳动合同法》,您与公司已形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一、您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不按规定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您可要求单位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二、单位不能以公司迁址为由与您解除劳动合同。您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合同;或者在要求单位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下,解除与单位的劳动关系。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结合本案,您与单位应认定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即没有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解除方式有三种:1、双方协商解除;2、劳动者单方解除;3、用人单位单方解除。用人单位在不具备法定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下,您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在要求单位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下,解除与单位的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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