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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未婚同居购置房产 属于双方共同共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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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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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
2008年,李某和我在一次朋友聚会上相识并迅速坠入爱河。随着时间的推移,我们感情迅速升温。半年后,李某出资2万元、我出资8万元在县城购买了一套三室两厅的房子。2008年10月,我和李某因感情恶化并分手。经过相关机构评估,当初一起花10万元购买的房子已升值为20万元,我们应如何分割房子?
律师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规定,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因此,你和李某同居期间所购买的房产属于双方共同共有。对房子的价值,应按双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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