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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何维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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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晚报 彭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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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刘辉拨打晚报热线96333反映,5年前,他应聘到长沙一家机械制造公司,公司一直未与员工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也没有给他们办理任何社会保险。前不久,接到公司相关负责人的通知,公司即将与湘潭的一家公司合并,长沙的办公地址将会拆除。愿意继续干的员工,可以到湘潭的公司报到;不愿意继续干,就写辞职报告,公司不论工作年限,给每名辞职员工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不写辞职报告的什么也没有。刘辉咨询:“请问公司负责人的说法合理吗?我们该怎样维权?”
叶翔锋律师认为,该公司负责人的说法是不合理的,且该公司存在多处违法行为。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劳动关系的应当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否则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劳动关系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后开始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同时还可以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另外,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办理各种社会保险,并及时交纳保险费用,未办理相关手续的,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用人单位予以补办,还可以给予行政处罚。
叶翔锋介绍,公司合并、分立后,其权利、义务由合并、分立后的新公司承继。关于本案员工辞职后的经济补偿问题,《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未给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的,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用人单位按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可就上述事实向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投诉要求处理,也可以直接提起劳动仲裁,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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