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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未办理过户登记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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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日报 王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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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
1997年4月30日,原告王某将其所有的房屋卖给被告张某,双方签订了房产交易协议,双方约定:房价38500元,交易费用买方承担。1997年5月3日,原告收到被告给付的房款后,将房屋交付给被告占有使用,但一直未过户。2001年5月,原告以其一直催办过户手续,但被告拖着不办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房屋买卖无效。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房屋买卖合同是有效的。且实际交付,被告示已付清房款。合同生效后,被告应及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原告应协助,但过户登记仅是产权转移的必要条件,不是合同生效要件。因此,判令买卖合同有效。
律师观点: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是:房屋买卖交易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是否有效?对此,记者采访了律师薛峰,薛律师解释说,现实生活中,买卖房屋没办理过户手续,常常被认为是买卖合同无效这是一个认识上存在的误区。这里必须将买卖合同的效力和物权转移变动的要求区别开来。根据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就房屋买卖而言,没有必须登记批准才生效的规定,因此,双方依法订立并实际交付即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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