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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店被盗近万元 酒店是否该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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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在线 卢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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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手机、钱包以及所有的证件都在房间里被偷了,酒店应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近日,陈女士拨打了本网的热线电话,对自己住宿酒店丢失物品一事进行报料。
住酒店,一晚上损失财物近万元
7月18日晚,陈女士与朋友住到了广安市内一家新装修升级的帝豪酒店707房间。据陈女自述,因为18日晚上与朋友一起玩得较晚,至19日凌晨1点左右才睡觉,所以睡得很香。第二天早上起床后,发现随身的挎包不翼而飞了。挎包里有手机、钱包、家钥匙以及所有的证件、化妆品等,和她一起住的那位朋友的包也同样没能幸免,甚至她朋友晚上脱下来的裤子都不见了踪影。陈女士粗略估算了一下,仅两个包里的现金就有近5000元,手机1700余元,两人的挎包和包里的钱物折合人民币也需要约3000余元,损失近万元。
“这也太扯了嘛,我们自己睡着的时候,居然有人进来偷东西。我们睡得很香,哪里会料到有这样的情况?即使早上听到有点响动,但都认为是服务员在走廊打扫卫生,也没有完全在意。何况我们认为既然我付钱住宿,你酒店就应该对我们的人生安全和财产安全负有责任。并且,我们临睡时,都是将门关好,加上了反锁的。这样贼都能轻易进来,你说住这样的酒店,安全如何得到保障?酒店就应该为我们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陈女士非常生气地对记者说。
酒店:立刻报警 协助警方
随后记者采访了该酒店的总经办主任。他说,在事情发生后,首先对陈女士表示了同情和歉意,酒店方也在接到投诉后,立刻报警,并且积极协助警方调查,提供了当晚的监控录像。总经办主任承认,在当晚的监控录像中,在时间显示为凌晨5点过几分时,确实看到有三个嫌疑犯进入陈女士入住的房间实施盗窃,并且并没有破坏酒店的门。
警方:全力破案
盗窃发生后,酒店方很快向派出所报了案。办案民警告诉记者,事发后他们赶到酒店进行调查并调取了酒店当天的监控录像,确实看到三个犯罪嫌疑人在凌晨五点出现在酒店707房,也就是陈女士所住房间,实施窃案。目前他们正全力破案。
责任承担 各说各有理
“我是住酒店的客人,在你这里消费,你当然应该对我的安全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门未破而我们的东西被盗,是你们酒店的安保工作不到位导致的,当然你们应该承担全部责任。”陈女士认为自己的物品被窃,皆因酒店的安全保卫措施不力,于是多次要求酒店协商赔偿,但均遭拒绝。
总经办主任说,酒店住宿卡和服务指南等物品上明确写着“为了您的财产安全,贵重物品请交前台寄存”的提示语,而陈女士在入住期间,并未将贵重物品交柜台进行妥善保管,因此他们只负责报警,并协助警方调查调取监控资料等,至于赔偿责任,则需要警方将案件破获之后,由法律来明确。
而陈女士显然对“贵重物品”的界定有了不一样的看法。她说,什么是“贵重物品”?我认为我随身的包里的化妆品,手机,都是我生活必需品,现金更是随时要花的,这样的东西怎能寄存在你们前台里?但不代表这些东西不贵重,这一条款很明显是“霸王条款”,应该不允作为他们对责任推脱的理由。
而记者追问总经办主任“贵重物品”的定义时,他也说目前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一般是客人自己认为是贵重物品就是贵重物品。客人可以任意寄存任何他们自己认为是贵重物品的东西。
律师说法:
那么,酒店房间里丢失物品,责任到底该由谁来负呢?就此问题,记者采访了广安市的法律工作者王律师。王律师表示,客人一旦住进酒店,交了费用,就与酒店形成了合同关系,酒店有义务保证顾客的财物及人身安全,而对于“贵重物品寄存,否则概不负责”之说,酒店有义务提醒房客注意贵重物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对这类“霸王条例”作出了专门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但问题是,即使能证明在酒店被盗,具体金额也没办法证明,还是无法得到赔偿。只能盼望公安抓到盗窃人,刚好盗窃人又如实坦白。这样,陈女士的钱才有可能追回。
王律师说,在此类案件中,基本上有一个共同特点:投诉人自诉财物被盗,既没有被盗现场物证,也无法证实财物被盗或被盗财物数额。目前,防止类似的案件发生,房客只能是尽量少带现金和贵重物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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