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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存箱内泳客财物失踪 当事双方各执一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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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晚报 叶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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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先生13日致电本报新闻热线968800,反映他存放在游泳馆寄存箱内的手机和现金不翼而飞。鼓山新区游泳馆否认此事,并建议当事人报案。 泳客: 谁动了我的寄存箱? 肖先生介绍,10日下午5时许,他与朋友去鼓山新区游泳馆游泳。游泳前,他们将衣服、手机和现金4000元放进寄存箱。6时许,朋友到寄存箱取手机时,发现手机和钱不翼而飞。 肖先生告诉记者,他们向游泳馆反映,工作人员表示,游泳馆已经在醒目位置对消费者进行提醒,因此不应对此事负责。
游泳馆: 建议消费者报警 记者13日上午走访了位于晋安区鼓山镇的鼓山新区游泳馆。据了解,游泳馆系鼓山镇前屿村委会开办的。 管理人员告诉记者,10日下午7时许,肖先生向工作人员反映手机和现金丢了。他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发现寄存箱完好无损,且钥匙还在肖先生处保管。为此,他建议肖先生及时报案。 记者随管理人员来到寄存箱区域,看见寄存箱上方醒目位置张贴着警示牌,内容为“贵重物品请寄存于吧台,否则丢失本游泳馆概不负责”。管理人员告诉记者,游泳馆方面还在入口处等地方都悬挂了类似的提示。 律师: 最好签保管协议 向传金律师认为,本案例中,无论消费者与商家之间形成的是寄存柜的借用关系还是与之形成保管合同关系,对消费者而言,都是难以取得全部的损失赔偿。如果双方形成的是寄存柜借用关系,若寄存柜本身不存在安全问题的话,商家一般不用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双方形成的是保管关系,则需要消费者举证证明确实有什么贵重物品用于保管,否则很难得到包括消协或法院等方面的支持。 向律师建议,消费者去要寄存的消费场所,最好不要携带大额现金和贵重物品。如果携带大额现金和贵重物品,消费者在可能的情况下最好能与商家草签一份保管协议,详细注明有哪些贵重物品委托保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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