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条背后
关键词:无效民事行为 不当得利
原告:吴某
被告:李某
【原告诉称】原被告系婚外情人关系,已保持数年。双方之间有过真感情,但去年因被告称念及家庭,要与原告断绝情人关系,原告遂提出赔偿损失,被告答应给付30万元,并写下欠条一份。一月后被告支付了10万,剩余20万一直未付,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剩余款项(欠条为证)。
【被告辩称】为了家庭、孩子,去年想与原告断绝关系,但原告死活不同意,并多次到我家吵闹(有邻居、居委会作证),扬言如不赔偿她青春损失费,就到我单位去闹(有威胁短信),一直缠着我。我迫不得已才写下30万元欠条,并已支付了10万元。现请求法院认定该欠条无效,不是我的真实意思表示,并返还已给付的10万元。甚至原告的行为是敲诈勒索,希望法院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庭查明】原被告因婚外情分手而产生纠纷,被告写下欠条,应属民事纠纷。敲诈勒索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公私财物的行为,而该案原告有欠条,且事出有因,双方是情人关系,当属民事纠纷。但同时,原告以吵闹、纠缠、败坏被告名誉等为要挟,迫使其写下本不存在的欠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8条第三款关于无效民事行为之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法院判决】原告提供的欠条无效;原告返还不当得利10万元。
【简评】本案的两项判决其实是紧密相关的,关键就在于法院对被告所写欠条是否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的认定。被告的各项证据形成有效的证据链,能够证明,所谓的欠款并不真实存在,只是因被告向原告提出分手,继而在被告的纠缠胁迫下所写,这正好符合民法通则第58条关于无效民事行为的特征,法院就是据此认定的。但同时笔者认为民法学界还有个帝王条款“公序良俗原则”,婚外情明显有违我国的善良风俗与人文道德,如果原告能从违反公俗良俗的婚外情中获利,也是法律所不能容忍的,我想法官的判决也是考虑到这一层面的。既然认定欠条无效,先前被告已经支付的10万元,显然成了原告的不当得利,理应返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