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出售违章建筑 房子被拆购房协议被判无效
1995年3月1日,天津市民刘某与河北区一家文化站订立“协议书”,约定由刘某自筹资金将文化站院内花窖改造为违章房屋(约130平方米)经营台球,按月缴纳文化站租金。承租了8年后,刘某于2003年5月以两万元价款将该处违章房屋转让给了段某。2003年12月20日,段某与文化站订立了协议书,双方约定文化站将上述房屋租给段某使用,每月租赁费用为700元,段某在租赁期间不得将房屋转租、转借、转让,一经发现,文化站有权终止协议,收回租赁的房屋。如遇自然灾害、市、区政府征用房屋等情况协议自然终止。承租近4个月后,段某竟与市民赵某达成了购房协议,将上述违章房屋及室内设施一起卖给了赵某。2006年10月,该处违章房屋被相关单位拆除。赵某由此认为段某夫妇构成欺诈,遂一纸诉状将二人告上法庭,要求判令其与段某夫妇签订的购房协议无效,由二人退还购房款并赔偿其相关损失费。
被告段某夫妇不服,认为本案不是房屋买卖合同,而是经营权转让,即使合同无效亦不应退还款项,所以不同意原告赵某的诉求。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就违章建筑房屋进行了交易买卖,依据法律规定该房屋转让行为无效。合同被认定无效后,由于签订合同双方均有责任,所以被告仅应负责返还房款。据此,法院判令原、被告就涉案违章房屋订立的购房协议无效,被告退还原告房屋转让费4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