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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帮忙致伤受损 定分担三成损失 季某、张某平时是较要好的朋友。张某要租房子,让季某帮其参谋一下。季某碍于朋友面子,一起去了。那房子有个阁楼,季某依张某的指示,从一个木扶梯爬上去看房,不料扶梯一滑,季某连人带梯摔下,腰部受伤。经治疗,季某花去医疗费3万余元,还留下了后遗症,构成九级伤残。 季某认为自己是应张某的要求为张某看房期间致伤,损失应由张某承担,于是诉到法院,请求判令张某支付人身损害赔偿款8万余元。最终法院判决张某支付季某补偿款近2.5万元。 法理剖析:侵权赔偿责任原则上依过错责任,只有在法律有明确规定时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原告陪同被告察看承租房的行为不足以认定其与被告建立了帮工关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缺乏法律依据。原告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在爬扶梯时未尽到一般人的注意义务,自身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较大过失;然而,原告是在无偿陪同被告察看承租房过程中不慎摔伤,已造成了较大的损失,被告作为陪同看房的受益人,应根据公平原则给予原告一定的经济补偿。考虑到原告自身过失和被告受益的有限性,法院酌定被告分担原告经济损失的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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